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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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02-28起施行。
2021-02-28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02-28起施行。
2021-02-28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021-02-28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021-02-28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21-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02-28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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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2021-02-28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2021-02-28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2021-02-28